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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益阳市朝阳紫烟网络休闲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朝阳紫烟网络休闲会所。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二楼。

投资人刘畅。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益阳市朝阳紫烟网络休闲会所(以下简称紫烟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瑶、被告紫烟会所的投资人刘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和2007年9月,湖南电视台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出具了授权书和说明书,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包括《丑女无敌》第4季、《微笑在我心》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电视剧《丑女无敌》第4季系湖南电视台与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作。2009年9月,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投资制作的《丑女无敌》第1季、第2季和第3季以及该系列剧后续拍摄的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并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自己的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电视剧《微笑在我心》系湖南电视台与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制作。2009年6月,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同制作的电视剧《微笑在我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并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授权期内及授权之前的相关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

2010年4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建东来到位于益阳市X路的“益阳紫烟网络会所”,发现被告紫烟会所在其局域网内提供电视剧《丑女无敌完美季》、《微笑在我心》、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过程经长沙市X区公证处(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证明。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益阳市朝阳紫烟网络休闲会所就湖南省长沙市X区公证处(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所涉的《丑女无敌完美季》、《微笑在我心》、《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四部作品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不再就此前的著作权问题向被告益阳市朝阳紫烟网络休闲会所主张某利;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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