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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日晨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今日晨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校场口大六条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今日晨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小李庄路甲X号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今日晨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今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今日公司诉称,2008年8月12日,今日公司与宏大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廊坊盛德花园三期钢筋加工合同,并按宏大分公司的要求,聘请了钢筋技术工人,交纳了5万元钢材押金。后经调查,宏大分公司并没有上述工程项目,并以种种借口拖延退还收取的5万元押金,给今日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宏大分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宏大分公司辩称,签订合同后,进场工人必须有宏大分公司的进场通知单,且宏大分公司并未进场,亦未给今日公司及其工人进场通知书,宏大分公司已将5万元押金退还给今日公司,故不同意今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今日公司与宏大分公司签订《线材加工协议书》,约定今日公司为宏大分公司加工线材,用于廊坊市盛德花园三期工程;今日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支付给宏大分公司5万元作为押金,宏大分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将该押金退还给今日公司;今日公司为加工该批线材于2008年8月13日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聘请技术工人,共支出工资1.9万元。

另查,宏大分公司与廊坊市盛德花园三期31#-38#施工工程项目因承包价格不符而终止,故今日公司与宏大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因宏大分公司无发包权无法实施而终止,宏大分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宣告该协议无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线材加工协议书》、押金收据、押金收退经过、证明、薪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今日公司与宏大分公司签订的《线材加工协议书》,约定今日公司为宏大分公司加工线材,属于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宏大分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今日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聘请技术工人,共支出工资1.9万元,宏大分公司应赔偿今日公司的损失。今日公司要求宏大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元,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今日晨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九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由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营业部,账号:830,户名:农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营业部代收法院诉讼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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