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医药药材供应站,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荀某某,男,东营市医药药材供应站副经理。
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财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牟某某,男,药械科科长。
2005年7月25日,原告东营市医药药材供应站起诉了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略).93元,承担经济损失(略).07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6月29日至2005年6月底,原告给被告供应药品累计人民币(略).93元,至今未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一次付给原告欠款本金(略).93元,于2005年7月29日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6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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