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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医药药材供应站与垦利县人民医院购销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初字第5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医药药材供应站,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荀某某,男,东营市医药药材供应站副经理。

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财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牟某某,男,药械科科长。

2005年7月25日,原告东营市医药药材供应站起诉了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略).93元,承担经济损失(略).07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6月29日至2005年6月底,原告给被告供应药品累计人民币(略).93元,至今未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一次付给原告欠款本金(略).93元,于2005年7月29日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6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国昌

审判员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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