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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逯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5-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辖终字第2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X镇X村人。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X号。

上诉人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书面合同,应当依一审中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3月5日,原审被告李某某以上诉人淄博缁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和原审被告隋某某共同与被上诉人逯某某签订了《供需合同》,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且原审被告李某某、隋某某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完全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根据两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受理该案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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