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山,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得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自称龙啸天,退伍军官,现被分配到洛阳市公安局工作,骗取被害人叶××的信任,以能为叶××朋友兰××办爆破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兰××x元,骗取被害人叶××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叶××、兰××的陈述、证人证言、接出警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共骗取叶××、兰××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征婚启事电话联系被害人叶××,后二人见面,被告人李某某自称龙啸天,退伍军官,被分配到洛阳市公安局工作,骗取被害人叶××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为叶××的朋友兰××办爆破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兰××人民币x元,骗取被害人叶××3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李某某自称龙啸天,退伍军官,被分配到洛阳市公安局工作,并从西工区保安公司购买警服,骗取了叶××的信任。后李某某通过叶××认识了兰××,以能为其办爆破证为名,骗取兰××x元。后李某某和叶××找到叶××借款2000元,叶××给了李某某1500元。
2、被害人叶××的陈述,证实:李某某自称龙啸天,退伍军官,在洛阳市公安局工作。李某某通过叶××认识了兰××,以能为其办爆破证为名,骗取兰××现金x元。后李某某称还须5000元,叶××先行垫付1000元,并让李某某打了借条;之后李某某和叶××找到叶××借款2000元。
3、被害人兰××的陈述,证实:李某某自称龙啸天,在洛阳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可以给兰××办爆破证,兰××分几次共给李某某x元。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李某某自称龙啸天,在洛阳市市公安局工作,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6点左右,叶××给李某某一些钱,均是百元面额,并让李某某写了一张借条。
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李某某自称龙啸天,部队转业,在洛阳市公安局工作。
6、证人叶××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的一天,叶××电话联系叶××称龙啸天须要用钱,并约定在洛阳市丹尼斯北中国银行门口见面。三人见面后,叶××在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2000元交给龙啸天。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8、接出警情况,证实:2009年9月1日,叶××等人将李某某扭送到洛阳市公安局汉屯路派出所。
9、刑事判决书。
10、其他书证。
11、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殷春昱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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