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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因郑州市人民政府为郑州市管城区练洗中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徐某乙。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徐某甲因郑州市人民政府为郑州市管城区练洗中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周某某,一审第三人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甲与被上诉人徐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徐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徐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甲撤回本案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

代理审判员郭宇凌

代理审判员杨巍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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