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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苑某某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素芳,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苑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海祥,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苑某某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有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位于周口市川汇区X路金属公司家属院临街X单元五楼北户,婚后双方生有一子,名叫邓××,X年X月X日出生。原告于2010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x元整,双方所拥有的住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必须于2009年12月30日前搬出该住房。婚生子邓××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2009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不再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如一方不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房子归对方所有。其它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严明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连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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