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德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X街X号X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德州市德城区想家人音像专卖店业主。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销售刘某英《我的失败与伟大》、花儿《我是你的罗米欧》胡彦斌《(略)-混合体》等盗版CD已构成对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侵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被告王某某停止销售刘某英《我的失败与伟大》、花儿《我是你的罗米欧》胡彦斌《(略)-混合体》等盗版CD。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整,于2005年7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其他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上海步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徐特夫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泮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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