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以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不履行双方在2008年4月9日签订的《铝矿石购销合同》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杨某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1万元。反诉原告杨某某以反诉被告孙某某不按双方在2007年底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也不退还预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在2008年4月9日所签合同。由反诉被告孙某某返还货款x元及赔偿损失x.68元,并承担违约金1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反诉被告孙某某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支付反诉原告杨某某货款22万元,双方同意解除2008年4月9日所签《铝矿石购销合同》。
二、本诉原告孙某某放弃诉讼请求。
三、反诉原告杨某某除反诉被告孙某某支付的22万元外,其他反诉请求放弃。
四、双方以前的债权债务消失。
五、本诉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本诉原告孙某某自愿承担。反诉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反诉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
六、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木森
审判员黄某生
人民陪审员李学钦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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