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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黎集高中拖欠工程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启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固始县黎集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黎集高中)。

法定代表人刘某,校长。

原告长城公司诉被告黎集高中拖欠工程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启才、朱锐、被告黎集高中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公司诉称,2006年原、被告签订了黎集高中餐厅、学生公寓投资建筑合同,原告并履行了合同,被告工程竣工使用后,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决算,同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x.30元的证明,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黎集高中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属实,利息问题合同有规定,按规定,另外原告对利息部分是否能作出让步。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黎集高中餐厅、学生公寓投资建筑合同。合同规定:“原告为被告承建黎集高中女生公寓、餐厅。六、付款办法及拨款约定:合同生效及乙方(原告)人员设备进场付工程总款的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06年11月26日)付19%,07年11月26日前付工程总款的33%,08年11月26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若某年不能付清某个三分之一,剩余部分由甲方(被告)按年息10%付给乙方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将承包的工程建设竣工。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进行了工程决算,次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载明:“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黎集高中女生宿舍、餐厅工程总款贰佰伍拾柒万柒仟玖佰玖拾捌元零叁角,已付伍拾玖万元正,下欠壹佰玖拾捌万柒仟玖佰玖拾捌元零叁角正。黎集高中(公章)经办人邱丙祥08、8、29日”并附有黎集高中女生宿舍楼工程决算及餐厅工程决算清单。嗣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分计息,时间从出具证明之日起)。庭审中关于利息问题被告认可按合同规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始合同书、证明、决算清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有合同。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又进行了决算,被告出具有工程款证明并附有决算清单,原告持欠款证明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双方均认可按合同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合同规定的计算利息利率问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超出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集高中欠原告长城公司工程款x.30元及利息(时间从2008年11月26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受理费x元,裁定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黎集高中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x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炜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王成

二0一0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小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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