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湘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3日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1月3日由湘乡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某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全出庭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哥哥李某辉与邻居蔡某乙因进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口角而引发打架,李某某用红砖将蔡某乙的头部打伤。经湘乡市法医检验所鉴定,蔡某乙所受伤为轻伤。

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是蔡某乙用扁担先打了他,自己才就地捡块红砖打的,在纠纷中他和他父亲均被对方打成轻伤,双方的医药费用互抵后,协商解决,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哥哥李某辉与邻居蔡某乙因出进路问题发生口角而引发打架,在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红砖将蔡某乙的头部打伤。经湘乡市法医检验所鉴定,蔡某乙所受之伤为轻伤。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刘某某、王某丁人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经过;3、被害人蔡某乙陈述了被告人李某某致伤自己的经过;4、乡法鉴字(2008)第X号法医鉴定书,证明了蔡某乙的受伤为轻伤;5、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所签订的民事调解协议书。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对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在本次纠纷中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双方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军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