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号。
被告李a,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韦a与被告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a及被告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至1998年期间相识,于2000年开始共同生活,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加上被告对原告的女儿不够关心,经常与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a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前妻是同事,其在1997年至1998年间就与原告相识,原告在与其前妻离婚后很苦闷,被告对之安慰、照顾,双方于2000年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原告与前妻所生之女也由被告抚养。双方没有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的七年里也没有吵过架。原告此次提出离婚是为了在房产证上加上其女儿的名字,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a与被告李a于1997年至1998年期间自行相识,于2000年开始共同生活,2003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
诉讼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夫妻,双方能多年来与对方的孩子和睦相处是难能可贵的,双方应继续珍惜和睦的家庭生活。现双方并无原则性冲突,只要双方能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意义,相互尊重、信任,多多沟通、交流,处理好与对方子女的关系,双方感情能够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a要求与被告李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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