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去到本市X路X号X号铺位对出停车处,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遗留有钥匙的银白色本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32元)盗走。

2、2011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去到本市X路盛苑酒家楼下对出停车处,将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日铃助力车(价值人民币910元)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某收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关某某的陈述、抓获冯某经过的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日铃助力车、购车发票、合格证的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6)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月7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人民币3432元给被害人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易维铭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蒙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冯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