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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学文化,干部,户籍地乐山市市X路X号,现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决定本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2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川x号轿车行至东坡区平春变电站外省道103线路段时,与正在此处执勤的眉山市东坡区X路政大队工作人员潘某某、王某、田龙相撞,致田龙重伤、潘某某轻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田龙、王某、潘某某送往眉山市中医院救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诉讼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川x号轿车从眉山城区往青神方向行驶,在行至东坡区平春变电站外省道103线路段时,与正在此处执勤的眉山市东坡区X路政大队工作人员潘某某、王某、田龙相撞,致田龙、潘某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田龙、王某、潘某某送往眉山市中医院救治,刘某甲在事故发生地等待交警处理。经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龙为人体重伤,一级伤残。经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为人体轻伤。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王某、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田龙的法定代理人田金冲、贺建华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田金冲、贺建华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潘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杨某、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眉公交二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醇第2009-X号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报告,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2009)毒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眉公信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眉公信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协议书,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登记表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伤者进行积极救治,并在案发地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可视为自首,对控方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某甲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刘某甲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对控方和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彭英

审判员文俊芳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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