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X县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蒋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婚后因被告去外地上班,一年回家时间甚少,致使夫妻感情淡漠,且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彼此恶语相向。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赵XX辩称,婚后双方确因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争执,但无原则性矛盾。2006年7月被告至外地工作,期间夫妻感情尚可。现夫妻感情亦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3年4月自行相识恋爱,同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赵XX。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原告遂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亦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作为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之间的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蒋某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