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X镇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昕,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新化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湖南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美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罗蔓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雪强、冯海燕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谭明明担任记录,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
人成美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乙、邓昕,被上诉人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谷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舒某某经其同学易凡介绍于2008年10月17日开始在成美水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由于工作岗位需要调整,成美水泥公司于2009年3月7日口头通知舒某某停止工作,但舒某某要求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在湖北大冶的水泥厂工作,遭拒绝,舒某某已于2009年3月7日进行了工作移交。2009年3月26日,舒某某向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经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由湖南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负责缴纳舒某某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3000元,一次性支付舒某某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分别为x元和1500元。成美水泥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舒某某在成美水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成美水泥公司未为舒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成美水泥公司应为舒某某缴纳的养老保险为3000元(3000×20%×5)。舒某某于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3月7日在成美水泥公司领取工资总计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湖南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舒某某x元整;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其他事项无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上诉人湖南湘乡成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蔓莉
审判员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