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某甲与关某丙、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关某乙,男,1962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关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关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关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丙、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红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某乙、任胜军、被告关某丙、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经媒人手给被告关某丙小见面款、大见面款共5600元现金,毛毯一个、糖果60公斤。钱是被告孙某某接的,订婚一段时间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关某丙登记结婚,被告及家人索要现金2万元,原告没答应被告,解除婚约。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600元及毛毯一个。

被告关某丙、孙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关某丙订婚后,被告没有收取5600元,原、被告只有小的往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关某丙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关某丙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被告孙某某经媒人手接受原告彩礼款5000元,毛毯一个,婚约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与被告关某丙登记结婚,被告关某丙要求原告再给付彩礼款2万元,原告关某丙的要求,双方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被告关某丙接受原告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原告与被告关某丙未登记结婚,已解除婚约,接受彩礼的条件未成就,被告关某丙接受原告的彩礼款依法应予返还,见面款600元,毛毯一个系赠予行为,被告关某丙可不予返还。被告孙某某作为被告关某丙的母亲,基于原告与被告关某丙的婚约关某,接受原告彩礼,应视为被告关某丙接受了原告的彩礼。因此,孙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关某甲彩礼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关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关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红习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聚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