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略)。系原告朱某之子,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被告陈某之兄,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8年3月15日在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为家庭琐事打骂原告,且不善于沟通,与邻里关系紧张;更由于被告的懒惰,常推脱家务事,以致原、被告间难以建立稳定的夫妻关系;2009年2月7日,原、被告因为性格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12月1日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仍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告再次诉来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

原告朱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2009年9月1日由醴陵市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笔录,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且离婚事宜已经过法院一次诉讼处理。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子女到被告家接请,原、被告在互相了解后结合,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为原告两个子女的成家尽心尽力、照顾原告生活起居无微不至,夫妻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2009年2月7日,原告在子女的唆使下与被告分居,其意图是不想照顾年老的被告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陈某未提交证据支持其辩称理由。

经当庭出示,并经双方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朱某提交的调解笔录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某结合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5日在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与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2月7日离开被告独自在株洲生活。2009年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同年12月1日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年近黄昏的婚姻在相互的生活扶助中建立了浓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各自生活习惯的差异,导致在家庭琐事的处理上产生矛盾,在缺少沟通后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多加体贴、关心原告,并强化家庭责任感,努力搞好家庭建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分居的时长亦未能满足法定衡量感情破裂之底线。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曾峰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