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9年3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09年4月16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女。2003年8月20日因私藏法轮功书籍和经文被沁阳市公安局罚款100元。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9年3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09年4月16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7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煜、代理检察员郑广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预谋晚上出外张贴法轮功标语,被告人董某某准备了浆糊、塑料桶、提篮、板刷等作案工具。当日晚21时许,二被告人各自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在约定地点本村南边见面后,到沁阳市X镇X村、张留村张贴法轮功标语,将法轮功标语张贴在张留村村务公开黑板、春晖学校门口墙上及宽平村、张留村街边、路边的电线杆上、树干上、墙面上等公共场所,共张贴法轮功标语91份,并将22张法轮功光盘、33份法轮功宣传单散发到家户门缝中。2009年3月3日至3月15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及沁阳市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被告人董某某辩称,我是被李某某利用了,起诉书指控的行为存在,但认定的标语91份不对,我只写有20份左右。我不懂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太大了。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练法轮功是信仰自由,是为了强身健体,我们没有杀人放火,没有危害社会,应当无罪释放。起诉书认定我们散发的标语、光盘、宣传单份数有误,没有那么多。标语只有10几份,光盘只有15、6盘。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预谋晚上出去张贴法轮功标语。当晚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携带其平时书写的有“法正乾坤邪恶全灭”、“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内容的法轮功宣传标语及提篮、板刷和自制的浆糊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法轮功传单、《九评共产党》、《历史的审判》等法轮功宣传光盘,二人在村南约定地点见面后,步行至沁阳市X镇X村、张留村,在两村及沿途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光盘的方式,进行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活动。3月8日经沁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在宽平村、张留村X村的电线杆、沿街墙面、张留村村务公开黑板、张留村春晖学校大门口及沿途的树干、桥墩等处共发现法轮功宣传标语91份。当日宽平村、张留村干部、群众收集、上交公安机关放在村X街门处的法轮功宣传光盘22张、法轮功宣传传单33份。2009年3月3日至3月15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及沁阳市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从去年(2008年)开始练法轮功,并给其丈夫杨庆俭、二嫂吕小举、妹妹董某景说法轮功好,让他们信仰法轮功。2009年3月7日晚上,其伙同李某某在宽平村、张留村张贴法轮功标语、散发法轮功光盘和传单。其与李某某张贴的标语是自己在家写的,散发的传单、光盘是李某某从她家带的。张贴的标语有5、60张,散发有10几张光盘、10几张传单。还供认可能是3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肖某村村口给其儿子的同学广通宣传法轮功,劝广通退党、退团,才能保平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董某某关系不错,有时在一起谈练习法轮功的感受,同时都流露出到别的村庄张贴法轮功标语的意思。3月7日中午时,其与董某某商量晚上九点在村南碰面去张贴标语。当晚上九点钟其装了10几张光盘步行出来和董某某碰面后,二人步行到张留村、宽平村张贴法轮功宣传标语,另外二人还在好些家户的门缝里塞了法轮功光盘和法轮功传单。张贴的标语是董某某写的,散发的光盘是一个叫“老香”(吕好珍,女,已判处刑罚)的给其的。张贴的标语有5、60张,散发有10几张光盘、10几张传单。

3、被告人李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3月13日先后到崇义镇X村、张留村辨认现场,经其辨认,两村的电线杆上、墙面上、树上、学校门口等处张贴的法轮功标语均系其与董某某所为。

4、证人陈XX(沁阳市X镇X村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7日23时许,其发现自家理发店外十字路口往西30米处的电线杆前有两个人正在往电线杆子上粘贴纸一类的什么东西(一个人在张贴,另一个人在旁边站着),贴完后,这两个人就往西走了。其就回家拿了一个手电筒出来走到那个电线杆子附近看,发现电线杆子上贴的是一张8K左右的黄某标语,上面用黑色的粗笔写着法轮功的内容(详细内容不记了),只记得最后一句写的是劝人退党、退团、退队。第二天起床后,发现宽平村的电线杆上、大队院门上有很多法轮功标语。

5、证人杨XX(被告人董某某之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董某某向外宣传法轮功,晚上还看法轮功书籍。一些练习法轮功的人也经常往其家打电话。

6、证人杨XX(又名XX)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7日中午吃完饭,其去董某某家串门,当时董某某不在家,在董某某家的西屋后,看到东边的一张三斗桌上放着一张李某志的照相。晚上7点左右,又去董某某家串门,董某某说她去喂狗,就出去了。

7、证人杨XX(系董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其妻子董某某的好奇心较强,有时候在外面拾到些法轮功的传单,就拿着传单自己照着上面的内容在家里抄抄写写,其如果发现就给她撕碎。3月10日在其家发现的法轮功传单和小册子应该是董某某拾的或者写的。去年夏天,一个叫明的媳妇和一个叫玉兰的去找过董某某二、三次,她俩都是练法轮功的人。其不清楚3月7日董某某是否出去过。

8、证人张XX(沁阳一中分校学生)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1日下午5点左右,自己在肖某村X路X路交接的地方时,被同学杨晓斌的母亲叫住,说他小时候被烫伤过,受罪很多,随后又说让他退团、退党等,才能保平安。其见杨晓斌母亲精神不太正常,就没怎么搭理她。

9、证人董XX(董某某的妹妹)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先天性脑瘫,看病花很多钱,为此其姐董某某曾给其宣传过法轮功,想让其儿子练法轮功,其没有理董某某。

10、证人吕XX(与董某某妯娌关系)的证言,证实董某某曾劝其练法轮功,其没有搭理她。

11、证人栗XX(肖某村人)的证言,证实有一年的冬天的清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起床后去开街门时,发现门楼下的地面上有几张打印的关于法轮功内容的纸,其不相信法轮功,看后就将这几张纸扔了。

12、证人陈XX(沁阳市X镇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8日早上6点多,其正在睡觉,有人打电话说村里贴有很多法轮功标语,其出去查看,发现在本村X街两旁的电线杆上、墙面上粘贴了很多手写的法轮功标语,村大队部门口也粘贴了2张,在有些群众的家门口还发现了一些法轮功光盘和传单资料。自己感觉事态严重,就向崇义派出所报了案(报案时间大约是早上7点多钟)。报案后为了减少在群众中的影响,立即组织村干部对这些法轮功标语进行铲除,对群众家门口发现的法轮功光盘和宣传资料进行收缴,共收缴光盘19张、宣传资料25份,等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都交给了民警。3月8日正是全国两会和沁阳市两会召开期间,在本村发现大量的法轮功标语、传单,自己感到很气愤,那几天村中像炸了锅,几乎天天都在议论此事,群众普遍反映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破案,严惩犯罪分子,消除影响。

13、证人李XX(沁阳市X镇X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8日早上6时许,发现自家门口的电线杆上贴有法轮功宣传标语,本村街道两边的墙上、电线杆上、村委会的大门上都贴有这种标语,部分群众的家门口还有光盘和小册子等。随后自己赶紧把情况给村长陈利峰进行了汇报,并向崇义派出所报警。村X组织村干部对法轮功宣传资料进行收缴,共收缴法轮功光盘19张,传单资料25份,一并交给了公安民警。认为这些人鬼迷心窍,国家取消法轮功几年了,还是不思悔改。3月8日正是全国两会和沁阳两会召开之时,这些人是和政府唱对台戏。

14、证人张XX(沁阳市X镇X村第三村X组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8日早上,村长顾绍法到其家说街上贴了很多法轮功标语。然后在村中转了一圈,见从学校门口到村X路X村北桥头,再从村北桥头到学校门口的斜路上,共贴有3、40张标语,每份标语有一尺宽、一尺三、四寸长,有黄某的、粉红纸的、绿纸的,都是写着劝人退队、退党、退团,法轮功如何好等内容。看过后,村长就让其找几个妇女用水把标语刷了,刷了2个来小时才刷完。这件事发生后,村中的人都很气愤,国家现在这么好,对农村有这补贴、那补贴,孤寡老人又有照顾,那些练法轮功的都是不劳动就想啥都有的人。

15、证人顾XX(沁阳市X镇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8日早上6点多钟,本村敬老院的人给其打电话,说村里张贴了很多法轮功标语。其出去转了一圈,见本村X街、南北大街两边的电线杆上、墙上、春晖学校门口贴满了法轮功的标语,总共要有2、30份,其就给崇义派出所打了电话。随后组织村干部清理张贴的法轮功标语,收缴了3张法轮功光盘和8张左右法轮功宣传资料小册子,并交给公安民警。这件事使群众人心惶惶,每天议论,他们公然贴标语,大家都很气愤,再说当时正是全国两会期间,他们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

16、证人刘XX(沁阳市X镇X村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其从本村群众的议论中,得知本村电线杆、墙面等处粘贴了很多法轮功标语、传单,刚发现法轮功标语的那几天,群众几乎天天三五成群聚在一起,议论此事,认为现在国家政策这么好,法轮功邪教组织公然和共产党作对,应该将这些张贴法轮功标语的人绳之以法。

17、证人顾XX(沁阳市X镇X村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其见到本村电线杆、墙面上张贴的法轮功传单,认为张贴法轮功传单是不对的,国家当前政策很好,对群众们都有利,但法轮功人员仍这样痴迷,公然在大街上张贴传单,是公然与国家对抗,应该对法轮功人员进行处理。

18、证人赵XX(沁阳市X镇X村民)的证言,证实其家在宽平村X街西北角开有小卖部,当时其家小卖部附近的电线杆上也张贴有法轮功传单。在张留村、宽平村张贴法轮功传单一事,在村中影响很大,对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对张贴的人很不满。

19、证人李XX(在沁阳市X镇宽平学校工作)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8日其去学校路X村时,听到村里群众议论说“法轮功在咱村贴传单了”,因为当时公安人员和村干部已将法轮功传单处理了,所以自己没有看见传单。认为国家对法轮功打击力度这么大,这些人还敢大肆在村中张贴法轮功传单,宣传法轮功,说明这些人中毒很深,执迷不悟。他们和共产党作对,都抱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20、证人姬XX(沁阳市X镇X村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8日其看到本村墙面、电线杆上、宽平村X村之间的道路上,张贴有很多法轮功传单、标语,认为法轮功在我村张贴大量反动标语、传单,无非是想制造影响,当时正是国家召开两会期间,这些人在这期间宣传法轮功,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国家应加大对法轮功的打击力度。

2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沁阳市公安局于2009年3月日下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宽平村、张留村。经勘验检查,法轮功宣传标语张贴的地点及数量为:

(1)宽平村:南街电线杆、墙面、门上共张贴16张;东北街电线杆上张贴6张,西北街电线杆上张贴5张,正大街电线杆、墙面上共张贴有12张。宽平村共发现标语39张。

(2)宽平村X街西端到张留村东猪龙河桥,沿途两侧电线杆上、杨树上及猪龙河桥墩上共张贴有法轮功标语11张。

(3)张留村东猪龙河桥北侧,猪笼河东岸,有一条通柏香镇X村的土路,该路路旁电线杆上、杨树上张贴有法轮功标语共4张。

(4)张留村:东大街电线杆上、墙面上张贴有23张;春晖学校门口墙面上张贴2张;南北正大街电线杆上、篮球架上张贴7张;南北正大街X村村务公开黑板上张贴有2张,北端篮球场西侧篮球架座基上张贴有1张。张留村共发现标语35张。

(5)张留村北猪龙河桥向北通往柏香镇X村,该桥东北角桥墩上张贴有1张、西北三街东端标有“张留#1台区北线#06”的电线杆上张贴有1张,共计2张。

以上经现场勘查,法轮功宣传标语共计91张。

22、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

(1)2009年3月10日,沁阳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董某某的住所及人身进行搜查,在柏香镇X村X号董某某家搜查并扣押法轮功小册子2本(《人神一念》、《回头是岸》各一本)、x水笔书写的“法正乾坤邪恶全灭”字条3张、x五色纸7张(其中黄某3张、白色4张)、粗水笔1个及手抄《富而有德》、《真正往高层次上带人》法轮功资料各1页、手抄法轮功资料2.5页;在董某某身上发现并扣押法轮功护身符1个、法轮功小卡片1张。

(2)2009年3月13日,沁阳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法轮功光盘16张(《历史的审判》《九评共产党》、《退党保性命》等)、法轮功资料1张、法轮功护身符3个、法轮功护身吊坠1个、法轮功小卡片5张等;

(3)2009年3月12日,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董某某家提取到董某某用来张贴法轮功标语的提篮、板刷、塑料桶等物品。

23、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证明、沁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沁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肖某村委会证明、张留村委会证明、宽平村村委会证明、沁阳市公安局2009年全国“两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沁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提取证明

24、物证:随案移送:(1)法轮功宣传品:光盘38张、传单33张、手写标语17张、手抄资料4.5张、打印资料1张、护身符5个、小卡片6个、小册子2本;(2)作案工具:提篮、塑料桶、板刷各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明知法轮功被定为邪教并依法取缔,仍结伙将邪教宣传品在公共场所予以散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当庭均对二人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数量提出异议,经查,二被告人张贴传单、散发光盘、宣传资料的时间是在3月7日晚9时至8日凌晨1时之间,而宽平村、张留村X村民发现的邪教宣传品的时间是8日6时30分许,发现后分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对现场及时进行了勘查,传单、光盘、宣传资料的数量均是经现场勘查、两村干部群众收集清查的结果,应予确认,二被告人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

被告人董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

二、随案移送:法轮功宣传品(光盘38张、传单33张、手写标语17张、手抄资料4.5张、打印资料1张、护身符5个、小卡片6个、小册子2本)及作案工具(提篮、塑料桶、板刷各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霞

审判员赵莉

审判员王保潼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春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