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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又名杨某坡),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原告杨某甲之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袁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1999年12月4日,被告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x元整,并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清偿。现原告有病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仍无结果。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款x元整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了支付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份,内容为“1999年12月4日欠条今欠杨某坡现金贰万元整(x元)。欠款人:袁某某12.X号”。

被告袁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料。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x元整,并出具了内容为“1999年12月4日欠条今欠杨某坡现金贰万元整(x元)。欠款人:袁某某12.X号”的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清偿。现原告有病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仍无结果。原告无奈,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款x元整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方城县X路管理局证明被告袁某某系该单位退休职工,现无法联系,不知去向。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久拖不予归还之行为,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是其对本案抗辩权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x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李靖

人民陪审员王朝霞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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