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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诉杨a共同共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邢a,女,住××市××区××村×号×室。

委托代理人刘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a,女,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张b,男,住××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蒋a,男,住××市××区××镇××花苑×号×室。

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a与被告杨a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张a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结婚,1997年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原告虽多次要求看房产证,被告均予以拒绝。2009年9月11日,经原告查询得知系争房屋权利人仅登记为被告一人。且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欲将系争房屋产权转移给孙子,原告当即提出异议登记,并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市××区××路×弄×号×室房屋x`%归原告所有,并在房屋产权证上作出相应变更。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张a与被告杨a共同共有。

被告杨a辩称:被告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系争房屋可在离婚处理财产时一并处理,现同意确认系争房屋共同共有,但具体份额分割时再行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张a与被告杨a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a与被告杨a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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