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市雅克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写字楼四层X号。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守忠,温州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亚和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雅克丽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5年1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无悖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雅克丽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5.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62。58元,由原告负担。
独任审判员王国梁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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