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圣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东方乐园南侧东方明珠花苑X号楼首层商铺1-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东金圣地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广东金圣地娱乐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金圣地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广东金圣地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上诉人广东金圣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涛
代理审判员赵卓丰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昊
书记员邓少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