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xx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X街,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xx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xx年上半年起,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且被告有外遇,致夫妻矛盾渐深。20xx年x月x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原告经常猜疑被告,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事实。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xx年x月x日经人介绍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是离异再婚,被告是初婚。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失和,20xx年x月x日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某等证据为证。但原告称被告有外遇一节,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各自克服自身不足,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