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不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鉴定结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

你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一案,不服本院(2002)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原判认定你和原审被告人冯鸽飞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犯玩忽职守罪,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你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原审被告人冯鸽飞、王某丁的供述;证人罗某、罗某、李某、吴某某、宋某某、陈某乙人的证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书;株洲市X区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X区易通物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收缴款书等。你和你的代理人提出“在罗某兄弟开办公司的过程中,你只是熟悉地方带带路而已、没有与罗某商量为防止树大招风而注销公司、且不清楚罗某开办的公司有偷税行为及没有授意罗某兄弟将财务账全部销毁”等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你为帮助株洲市X区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找到本单位税务工作人员李某,给李某钱要李某你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取得自开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为了让株洲市X区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X区易通物贸有限公司少交税款,你曾多次宴请本单位的冯鸽飞、王某丁、李某、张某等人要求给予关照,还特意向王某丁请求将冯鸽飞作为两公司的税收专管员,特意嘱托冯鸽飞在对两公司税收征收时给予关照、你还为株洲市X区易通物贸有限公司请了你的熟人—吴某某作为会计;在两公司注销过程中,明知两公司只有少量进项抵扣发票,应该补交税款的情况下因你打招呼给冯鸽飞、王某丁等人,致使两公司在没有补交完税款的情况下顺利了办理了注销手续,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以上事实有同案人冯鸽飞、王某丁的多次稳定供述、罗某、罗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你所提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你对二审审理认为中提出“郭某是冯鸽飞的领导”有异议,经查,你只是一般税收工作人员,并非是冯鸽飞的领导,此处确系错误,但不影响该判决书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你还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偷税数额为x.17元,而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直接经办单位,采用本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妥,且数额远远超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经审查,一、二审判决都只认定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并没有明确损失额的多少,且在该罪的第一档次内对你量刑,并无不当。你还认为“你不是株洲市X区鑫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X区易通物贸有限公司的专管员,也没有税款征收决定权,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经审查认为,本罪的客观表现就是税务人员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才进行的徇私舞弊。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案中,你已利用了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达到了不征、少征税款的目的,造成了国家税收的重大损失,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