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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湖南X某X某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在茶陵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谭某某因赌博欠债等原因与妻子刘翠媛离婚,后两人仍生活在一起。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得知刘翠媛另找了男子不想与其复合后,便购买了一把折叠式的水果刀放在身上。当晚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刘翠媛约至茶陵县X某“晶华宾馆”X号房间内,在刘翠媛拒绝与其复合的情况下,被告人谭某某持水果刀连续在刘的右颈部至前颈部割了数刀,致刘死亡,之后,谭某某自杀未遂。经鉴定,死者刘翠媛系他人用锐器工具切割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部分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X某X、X某X、X某X、X某X、XX、X某X、X某X、X某X、X某X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检验尸体报告;物证鉴定书;收缴的作案凶器匕首以及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1998年下岗后便开始迷恋赌博。2008年谭某某因赌博欠外债10余万元,债主经常上门讨债,为了不影响家人,谭某某与妻子刘翠媛协议离婚,之后两人仍生活在一起。为躲避债务,被告人谭某某与妻子、女儿一起去深圳打工。在深圳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仍然赌博,夫妻两人多次发生争吵。2011年1月,刘翠媛因务工单位装修怕油漆过敏提出要回茶陵,谭某某不同意,刘翠媛赌气一人从深圳回到茶陵县。同年3月23日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得知刘翠媛另找了男人后十分焦急,立即请假于3月25日从深圳赶回茶陵,同时还发了短信给女儿谭某,表示如果挽回不了双方感情,他就要与刘翠媛同归于尽。到了茶陵后,谭某某找不到刘翠媛,便持一木棍将刘翠媛的弟弟刘君家窗户玻璃砸烂。次日,被告人谭某某的女儿谭某收到父亲发的短信后从深圳赶回茶陵,并联系了刘翠媛,刘答应回茶陵与他们见面。当晚11时许,谭某在茶陵县X某晶华宾馆开了328房和父亲一起劝说母亲刘翠媛,在谭某某的请求和谭某的劝说下,刘翠媛答应回深圳继续与谭某某共同生活。第二天上午(3月27日),刘翠媛在女儿谭某的陪同下到株洲拿行李,途中,刘翠媛发了个短信给谭某某,表示他们已经到了这一步就没有必要再回头了,她不会回来了。被告人谭某某感到非常气愤,感觉刘翠媛出轨他都能原谅她,她还出尔反尔,又再次产生了与刘翠媛同归于尽的念头。便于当日中午,到茶陵县X某交通街花园文具店,以5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一把折叠式的水果刀藏在身上。当晚19时许,刘翠媛与女儿一起回到茶陵,吃过晚饭后,被告人谭某某又将刘翠媛带到晶华宾馆开房,在X号房间内,谭某某请求刘翠媛再给他一次机会,刘始终未答应,谭某某感到绝望了,便将事先准备好的遗言和银行卡号、密码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谭某,之后,拿出事先购买的折叠式水果刀威胁躺在床上的刘翠媛说“要杀了你后自杀”,见刘翠媛仍无反应,谭某某便骑坐在刘翠媛的双膝上,用右手拿刀连续在刘的右颈部至前颈部割了数刀,将刘的颈部割破,流血不止。见刘翠媛浑身颤抖,快不行了,谭某某即打电话告诉谭某“我把你妈妈杀死了,在328房,我马上就去陪你妈妈”,然后持刀割破自己的颈部及左手腕自杀。经茶陵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意见:死者刘翠媛系他人用锐器工具(匕首类)切割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部分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茶陵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谭某某颈部皮肤割伤,左手前臂背侧三处刀割伤,腕伸肌部分断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茶陵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茶陵县X某晶华宾馆328房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2、茶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茶)公(刑)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刘翠媛系他人用锐器工具(匕首类)切割颈部致右颈总动脉部分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3、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法物)字[2011]X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案发现场南床床单上、枕某、被套上、南墙上以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右手上提取的血迹进行DNA检验,系受害人刘翠媛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55×1018以上。经对送检的物证现场地面匕首上的血迹经DNA检验,未获STR分型,无法比对;

4、收缴的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经在庭审中交被告人谭某某辨认,谭某某确认该水果刀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5、证人X某X某证言,证明2011年3月27日中午,有一名40来岁,相貌较好的茶陵男子到她家花园文具店以5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一把金达牌不锈钢折叠式水果刀的情况;

6、证人X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20点49分左右,她接到父亲谭某某的电话后与朋友周国勇一起赶到晶华宾馆328房,发现谭某某与母亲刘翠媛一起躺在一张床上,两人身上都有伤痕、血迹的事实以及因其父亲赌博欠债,与母亲协议离婚,之后两人到深圳仍住在一起,后因父亲不听母亲劝阻又继续赌博,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母亲就另外找了男人,父亲为挽回家庭,多次找其母亲要求复合的事实;

7、证人X某X、X某X、X某X某证言,证明2011年3月26日晚上7点的样子,一名叫谭某的女孩带其父母到刘回娥、刘新华家的晶华宾馆入住X号房。同月27日晚7时许,谭某的父母又来宾馆开房,还是X号房。大约晚上8点40分左右,谭某与周国勇赶到宾馆328房,周国勇踢开房门,发现谭某的父母躺在一个床上,谭某的母亲已经没有气了,两个人的脖子上都有刀伤的事实;

8、证人X某X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8时55分,他接到侄女谭某的电话后立即赶到晶华宾馆,发现弟弟谭某某与弟媳刘翠媛并排躺在床上,两人的脖子上都沾满了血的事实以及因谭某某经常赌博欠债,为了不牵连妻儿,弟弟与弟媳协议离婚,后弟媳在株洲跟了一个男人,弟弟回茶陵就是想挽回家庭的事实;

9、X某X、X某X、X某X某证言,证明2011年3月27日晚,他们接到120指令到晶华宾馆出诊,案发现场有一男一女躺在床上,经检查,女的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已经死亡,男的颈部和左手腕受伤流血,他们简单的进行治疗后就将男的带回医院治疗,该男子自称叫谭某某的事实;

10、证人X某X、X某X某证言,证明谭某某与刘翠媛结婚后感情很好,后因谭某某染上赌博恶习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的事实;

11、谭某、刘君、刘翠玉的报告,证明他们系被害人刘翠媛的亲属,请求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

12、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3、茶陵县人民医院病例及被告人伤情照片,证明被告人谭某某颈部及左手腕的伤情情况;

1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其书面陈述,证明其2008年因赌博欠债等原因与妻子刘翠媛离婚,后一家人到深圳打工时两人仍生活在一起。2011年3月26日,在得知刘翠媛有了其他男人后,他立即请假从深圳赶回茶陵要求与刘翠媛复合,但刘翠媛不同意与他复合,为此他决意与刘翠媛同归于尽,并在茶陵县X街花园文具店购买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藏在身上。3月27日晚,刘翠媛从株洲回到茶陵后,他将刘带至晶华宾馆,在328房,他再次请求刘给他一次机会,但刘没有答应,他非常绝望,于是就拿出购买的水果刀将刘翠媛杀死后自杀未遂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感情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刘翠媛未能很好的处理与被告人的关系,出尔反尔,激化了矛盾,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理由成立。且被害人刘翠媛的妹妹刘翠玉、弟弟刘君及其女儿谭某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谭某某可酌情考虑从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万自力

审判员宋红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蔡松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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