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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有鲁山林场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国有鲁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国有鲁山林场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河南省国有鲁山林场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国有鲁山林场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鲁山县人民法院(2007)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杨国山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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