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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招摇撞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2009年11月2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鹏,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张×,并谎称自己是郑州市交警三大队的民警李××,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0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走被害人张×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两张,共支取现金5000元和刷卡消费5000元。2009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现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出赃款x元,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追缴的银行卡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证明、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赵××的证言,被害人张×等证据所证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均经法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其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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