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祝某,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xx、侯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赵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5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至虞城县X镇X路东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的行人侯x撞伤致死,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侯让松死亡,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至虞城县X镇X路东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的行人侯x撞伤致死,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秀勤、侯红涛与被告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xx、侯xx将因侯x死亡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停尸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x元变更为x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其中的x元,由被告人杨某某承担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xx、侯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我来投案,2009年12月15日17时55分许,我开着车从虞城到商丘,由东往西行驶至虞城县X镇X路东段时,我看见一个行人,当时那个人在路中间站着,我也没有停车,由于当时对面来一辆车,车灯非常亮,不知咋回事,撞住那个人,那人离我有十几米远。出事后我马上下车一看,那个人伤的很重,我打120救护车抢救伤者,因怕伤者家属来了打我,我就走了。我有驾驶证,是A2证,当时车速是每小时40公里。2、证人赵xx证言证,2009年12月15日,我在家听俺哥(姐夫)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开车在西转盘西边碰住人了,我知道后就到交警队报案了。3、证人王x证言证,发生事故那天我下班回家,我是从东往西走,正走着听到后面有响声,看见后面地上有东西,没有动,有一辆面包车也快停到我跟前了。我就对司机说你下来看看撞上什么东西没有,司机下来后,我和司机一块到后面看,才发现撞住人了。后我打110报警,司机也打120叫救护车,等到交警队来后,我就离开现场了。4、书证:①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年龄、住址、民族,系有证驾驶等情况。②尸体检验意见书证,侯x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的严重颅脑重大损伤死亡。③事故认定书证,杨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x无事故责任。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款收条证,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履行完毕。⑤书面请求书证,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事故现场的方位、中心现场、车辆损坏状况及死者照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侯让松死亡,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请求对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某芳
审判员傅玉杰
审判员万晓刚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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