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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手持两把菜刀到本村王某丁家中,欲殴打王某丁。后被告人王某甲用板凳将王某丁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丁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丁针对本案所涉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王某丁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4000元。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主动赔偿王某丁经济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书、收到条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代理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初蓓佳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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