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

被告马XX,女

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蒋XX诉某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剑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华勇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双方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原岩口乡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随后于1998年5月1日在岩口镇政府重新登记结婚。1993年正月1日生女孩蒋1,X年X月X日生男孩蒋2。共同财产有木结构房屋五间一座,共同债务有十五万。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准许离婚;婚生男孩蒋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蒋1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均分割;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XX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本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随后于1998年5月1日在本县X镇政府重新登记结婚。1993年正月1日生育女孩蒋1,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蒋2。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木结构房屋(五间)一座,共同债务有十五万。双方自2007年分居至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X与被告马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蒋1由被告马XX抚养成人,婚生男孩蒋2由原告蒋XX抚养成人;蒋1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原告蒋XX自愿承担;蒋2的抚养费原告蒋XX自愿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木结构房屋一座归原告蒋XX所有;所欠债务十五万元,原告蒋XX自愿偿还;

四、双方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五、原告蒋XX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马XX经济帮助款一万元整,本款限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六、其他无争议;

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剑超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华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