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职业学院教师,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田家世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丰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市东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东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东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东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051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东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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