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王某珍,男,42岁。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33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40岁。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某珍称,案外人与王某某因借款纠纷,起诉到鹿邑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鹿民初字第3488-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房屋依法查封,该裁定有效期限为二年。该院并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7)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9年9月15日案外人与王某某达成协议书,该房屋作价x元,王某某欠案外人x元,并于当天案外人已经支付给王某某现金x元,有王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为证。据此,案外人与王某某之间借款纠纷一案已案结事了。案外人是在(2007)鹿民初字第3488-X号民事裁定有效期限内取得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与王某某房屋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案外人是在2009年12月16日得知该房屋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查封,认为此举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王某某并没有收到(2008)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原件,法院没有依法送达,该调解书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对查封原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路××苑×号楼×户房产依法解封,不得对该房屋执行。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刘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王某某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的(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自2008年4月23日起60日内,上诉人还清被上诉人x元,第一个月还x元整,剩余款项第二个月还清;二、诉讼费各自承担;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如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如违背协议按一审判决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09年3月4日出具了生效情况说明,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到期未履行(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金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区××路××号××集团×号楼×楼×户的房屋予以查封。

又查明,鹿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珍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鹿民初字第3488-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路××苑×号楼×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x)。该房产查封到期后鹿邑县人民法院未再续封。该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7)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王某珍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合计x元,于2009年9月24日前付清。案外人提交的2009年9月15日与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载明:一、原告王某珍申请查封的房屋,经双方协商作价x元,被告王某某欠原告王某珍本金x元,利息按x元,多余部分原告王某珍自愿放弃,被告王某某共欠x元。原告王某珍再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某现金x元,该房屋的所有权所原告王某珍所有。二、原告王某珍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王某某密切配合,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税等原告王某珍自行承担。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案外人提交的2009年9月15日王某某收到条载明:今收到王某珍现金x元。

本院认为,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生效。鹿邑县人民法院查封王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号×××苑×号楼×楼×户的房屋到期后,未进行续封,本院轮候查封该房屋已自动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号×××苑×号楼×楼×户的房屋的所有权人目前仍是王某某,故王某某享有该房产物权。案外人称法院查封房屋已转让给案外人,但双方并未到相关单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上述房产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王某某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本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王某珍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珍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玉玲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刘某 某某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