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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宁某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

原告宁某甲诉某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某郭兵凡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魏华担任记录。原告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某峰,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2年经媒人介绍认识,1994年10月10日在原西洋江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男孩刘X,X年X月X日生女孩刘X、刘XX双胞胎。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夫妻俩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01年至2009年间多次参与打牌赌博,将自己所挣的劳务工资和家中存款全部输光。原告靠外出打工维持三个小孩的日常生活费用,原告在此期间为了被告赌博之事经常同被告骂架打架,虽然经过亲戚的调解及被告的口头承诺愿意戒赌,但被告赌习已深,劣性难改,并且越赌越深。2011年2月份,被告被赌友拉到赌场大赌,欠下他人高利贷,被高利贷债主追得外出躲藏,有家不能归。高利贷债主日夜到原告家中追债吵闹,并扬言要杀死原告及三个小孩,因被告长期不务正业,参与赌博,现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三个小孩无钱上学读书。现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某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刘X、刘X、刘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x元;3、夫妻共同财产即座落在西洋江镇X组的一栋约210平方米,价值x元的一层五个垛子的红砖房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被告辩某,打牌赌博属实,但是在财产和小孩的抚养问题上处理好了被告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10日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刘X,X年X月X日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孩刘X、刘XX,该三个小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被告喜欢打牌,原、被告经常为被告打牌输钱的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共同财产为一栋一层五个垛子约210平方米的红砖房,该房坐落于隆回县X组。被告欠有大约4、5万元左右的赌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廖某丙、刘某丁、廖某戊、宁某己、刘某庚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刘X、刘XX由原告宁某甲抚养成年,该三个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在隆回县X组的一栋约210平方米的一层五个垛子的红砖房屋,被告刘某乙自愿将其中应当分得的部分留给小孩刘X、刘X、刘XX,以折抵该三个小孩的抚养费用;

四、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宁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郭兵凡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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