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济南科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关村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济南科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维力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略)号)。原告以被告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济南科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万元,于2005年6月20日前支付。
二、原告济南科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就该案以商标侵权为由追究被告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
三、被告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若不按照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履行支付,则应增加1万元补偿费,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担50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武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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