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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我和被告李某某是别人介绍认识,被他巧言花语所迷惑,2006年春结婚,2007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他不务正业,我们之间已无夫妻感情,我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经庭审,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黄某乙和被告李某某于2004年冬天经他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三月初六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1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冬天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不能相互理解,均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经本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张群芳

审判员陈来花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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