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镇城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付某某,男,生于一九五七年三月,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谧,南阳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汽车运输总公司镇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镇平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南阳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查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原告付某某通过招标与被告南阳运输总公司镇平分公司签订了客运班线承包合同和车辆抽资租赁合同,招标时,通过竞标标的价为每月8760元。合同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作了一定的规定。一九九九年七月,原告因欠被告承包费(略)余元,被被告按合同约定扣留了车辆,为此,原告以对该承包合同有重大误解,被告提供上海线路证照不符,造成营运亏损为由起诉本院,请求变更所签合同,并赔偿扣车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二、被告同意减免原告经济损失9260元;
诉讼费38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亮
审判员张树岐
审判员宋强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曹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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