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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白某某、呼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呼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白某某、呼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呼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白某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呼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某、呼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泽泉

审判员郑琨

代审判员王少林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武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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