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

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俊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因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关系一直不合,不断因家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长期不合,不论办什么事互不信任。被告怀孕后,到医院私自做了人流手术,不久又伙同家人在2008年5月份到原告家把嫁妆拉走,从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就了解过,婚后一直住在一起,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定矛盾,但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怀孕后由于身体不适,不得不做人流手术,并且被告两次流产都是原告陪同下前往医院,不是被告私自做的人流手术。婚后两次手术给被告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要靠药物维持,原告提出离婚正是嫌弃被告身体有病,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11月27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多沟通、多交流、相互体谅、相互理解。为有利于原、被告的生产生活及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时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