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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太康县大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常、郭某某,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大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太康县大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王某常、被告太康县大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成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2月28日原告经李国安介绍到被告处担任技术顾问,2006年3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正式上班,由于原告高超的养殖技术,加上辛勤的劳动,使被告的效益大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当众许某给付原告不低于每月2500元的报酬,因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的报酬多月,原告无奈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务关系。原告共为被告提供12个月零10天的劳务,被告应付给原告报酬x元,已付8500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x元,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被告不欠原告劳务报酬,原告在被告处的借款已超出其工资。2、原告不是被告的技术顾问,原告没有养殖专业的技术资格,被告亦无同原告签订聘用合同。3、被告从未许某给原告每月不低于2500元的工资。4、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到12个月零10天,被告的工作日数应依被告的会计统计。5、原告在被告处不务正业,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400多万元,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返还被告超过其工资的借款。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李朝丙的调查笔录:证实原告2006年3月份左右到被告兼职工作,2007年4月离开,李朝丙听原告说被告给他每个月2500元至3000元的工资。

证据二、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曾听被告负责人说给原告每月不低于2500元的工资。

证据三、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据四:王某民的证言:两份证言证明在被告处工作时,二人找原告购过药。

被告为支持其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单位职工2006年度、2007年度职工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王某某2006年在被告处工作8个月,每月工资500元,年度奖金4000元,扣除缺勤工资3030元,实发4970元,李红英代发;2007年原告王某某在被告处工作4个月,每月500元,实额工资2000元,年度奖金2000元,扣除缺勤工资1226元,实发2774元,李红英代发。

证据二、王某某的借条,证实原告在被告处借款8500元。

证据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原告不懂养猪技术,经常不上班,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原、被告提供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提出异议,对证据一的异议是证人李朝丙未到庭作证,且所证实原告每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是证人听原告所说,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对证据二的异议是证人许某某是经原告介绍到被告处工作,且与原告是一个村的,二人者有特殊的利害关系。对证据三、四的异议是证据内容与原告的诉讼无关。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三有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据一的异议是原告从未见到这工资表,工资表上的签字亦不是原告所签,对证据三的异议是证人张某某是被告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的妻侄,证人贾某中是被告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的亲属,与本案被告有利害关系。

结合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6年3月原告王某某到被告太康县大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处做兼职工作,2007年3月原告离开被告处,共在被告处工作12个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亦未对原告的劳务报酬进行其它约定。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3月16日在被告处借款5000元,于2007年4月16日在被告处借款3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到被告太康县大众养殖有限公司处工作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按2500元支付工资,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借款超过其工资的部分,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如想行使其诉权,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太康县大众养殖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劳务报酬x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启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张海亮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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