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宋某乙,任村主任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甲诉称:2003年3月我与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签定承包路段合同书,全长1600米,承包期为10年,承包费4000元,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给我打收到条3906元,因临颍县X镇X村委会欠我有钱,所以交了承包费3906元,2005年6月1日办了林权证。2009年6月临颍县电业局架高压线路时,路X路段,在高压线下的树木必须砍掉,每棵赔款46元,砍伐60棵。临颍县X镇X村委会支付我40棵树款1840元,下欠我20棵树款没有支付。我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支付我20棵树木款9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份双方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路段全长为1600米,承包期为10年,原告宋某甲于2005年1月1日办理林权证书,2009年6月份临颍县电业局架高压线时路过原告宋某甲承包路段,砍伐原告宋某甲杨树60棵,每棵临颍县电业局赔偿树木款46元,原告在临颍县X镇X村委会领取了40棵树木赔偿款1840元,下余20棵树木款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未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另查明:承包合同书第四条规定,植树人在树木砍伐前应先将树木总x$w67V%交到土地所有权的农户手中,否则村委会制止砍伐。
本院认为: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欠原告宋某甲20棵树木赔偿款920元事实清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三家店镇司法所证明在案佐证,但在双方签定承包合同书第四条规定,植树人应向农户交树木总x%,对此,对原告的诉请应予部分支持。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支付原告644元(920元-920元x`%)。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临颍县X镇X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甲树木款644元。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宋某甲承担25元,被告临颍县X镇X村委会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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