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和某某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监视居住(略)。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和某某自愿认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在征得被告人和某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21时左右,被告人和某某在新乡二十一世纪演艺剧场被他人殴打后心中不满,欲找二十一世纪演艺剧场老板讨要说法,遂于当晚23时许在位于107国道的中卫加油站购买30元汽油带到正在营业中的二十一世纪演艺剧场,手持火机,要强行进入该剧场,在保安人员阻拦时,将汽油洒向保安人员,以点燃该汽油相威胁,后被保安夺下,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和某某补偿新乡二十一世纪演艺剧场三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现场图,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李xx、赵xx、关xx、康xx、魏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故意在正在营业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泼洒汽油,进行点燃,该行为的后果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和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和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张建强

审判员邵彦博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