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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乔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系原告之父),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汪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王XX诉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汪XX,被告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及原告父母的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执,且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敬,对儿子未尽责。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乔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融洽,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子女教育等问题意见分歧,但无原则性矛盾。被告不会主张原告父母的房屋或钱款,双方亦未为此发生矛盾。今年初原告父母曾说被告贪财,被告表示不满,原、被告间为此没有很好沟通,进而发生不快。现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5月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2日生育一子,原取名为王XX,现更名为王XX。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今年初双方又起争执,原告遂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亦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作为原告应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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