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丁a、张a诉被告张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a,女,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支弄×号,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原告张a,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室,现住×市×区×路×弄×号×室。

法定代理人丁a,系原告张a之母。

被告张b,男,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室,现住×市×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张c,系被告张b之弟。

原告丁a、张a与被告张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a(兼原告张a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张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原告丁a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张a归原告丁a抚养,位于×市×区×路×弄×号×室的房产归两原告所有,但事后,被告却不愿意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每月还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原告要求过户,要求原告补偿被告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a与被告原系夫妻,原告张a系双方婚生子。2008年11月19日,原告丁a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了如下内容:“位于×区×路×弄×号×室产权房一套归女方和儿子所有”。

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丁a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两原告名下,故两原告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产权证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对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丁a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根据协议约定,位于×区×路×弄×号×室的房屋归两原告所有,而现该房屋的产权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故两原告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诉请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将原告需向其支付补偿费作为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的条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丁a、张a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原告丁a、张a所有,相关费用由原告丁a与被告张a各半负担。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胡向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