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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某甲、谢某乙、谢某锦等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5-07-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工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伟灿,该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焜,广西桂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六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9日上午10时一次性向六被上诉人支付(略)元。

二、仲裁费用520元由六被上诉人承担。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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