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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中段赵某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先跃,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05年6月3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环球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及违约金共计x.10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5)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济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07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7)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环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世涛、被上诉人宋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先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2月31日,宋某某与案外人赵××、环球公司三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由宋某某承租环球公司已租赁给案外人赵××的环球宾馆(系环球公司所有),租赁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全部租金为32.5万元,并在协议第五条中约定“乙方(宋某某)在租赁期间对甲方(赵××)的所有资产要加强爱护,期满移交时应无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新购,使甲方财产不受损失。”同日,宋某某又与王某某、环球公司三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宋某某将环球宾馆转租给王某某,租赁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全部租金为35万元,该协议书第五条中的部分内容为“乙方(王某某)在租赁期间对甲方(宋某某)的所有资产要加强爱护,期满移交时应无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丙方(环球公司)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新购,使甲方财产不受损失”。协议书第六条中同时约定:“单方违约者,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三万元整。因天灾和城市拆迁不能正常经营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解除合同,并合理分摊有关损失,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解除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者均为违约”。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按约租赁环球宾馆至2003年6月30日。2003年7月1日,王某某将环球宾馆的财产向宋某某进行了移交。2003年8月4日,王某某委派王某、刘前进与宋某某对环球宾馆财产的丢失和损坏情况进行了清点,并形成了财产移交登记表。

原审法院认为:宋某某与王某某、环球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的真实性,三方均无异议,应视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三方也均应依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该租赁协议书中第五条所写的内容“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是否系笔误,环球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环球公司与宋某某、王某某撤销权纠纷诉讼中,本院终审作出的(2006)济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环球公司要求撤销租赁协议书第五条“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内容的诉讼请求已予以驳回。现环球公司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主张该内容系笔误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租赁协议到期后宋某某与王某某认可的王×、刘××对租赁的财产进行了盘货移交,宋某某起诉时就王某某所认可的由王×、刘××签字的盘货表上的损失财产价款自己制定了一个价格,共计x.1元。王某某虽只认可盘货表上的损失财产的数量,不认可价格,但其却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宋某某的主张,明确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对王某某辩称双方在财产移交时有重复登记情况,因其提供的重复登记财产表是其个人所写,无宋某某的签字,宋某某在庭审中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该院对王某某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对于宋某某所主张的其它财产损失以及舞厅不能经营的损失,因王某某并不认可,宋某某也无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另外,宋某某请求王某某、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但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违约金仅指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支付,现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均无争议,仅是就合同期满后财产损失数额及义务主体发生争议,因此,宋某某请求王某某、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某某x.1元。二、驳回宋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环球公司负担2101元,宋某某负担1927元。

环球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事实为:环球公司(丙方)与赵××(甲方)、宋某某(乙方)于2000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甲方环球宾馆的全部资产租给乙方经营,丙方每年实际只收取租赁费4万元。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甲方的所有资产要加强爱护,期满移交时不应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使甲方财产不受损失;同日环球公司(丙方)又与宋某某(甲方)、王某某(乙方)签订内容相同的另一份租赁协议,环球公司的实际租赁费为4万元,只是本协议的第五条中“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新购,使甲方财产不受损失”,由于笔误而成为“丙方应按……”。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环球公司认为从该协议书第五条的上下文义来看“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甲方的所有资产要加以爱护,期满移交时应无损坏。”“所有电路、交接必须能够正常使用(包括2003年6月30日乙方交给甲方)”说明使用甲方财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应属乙方,且丙方作为环球宾馆的所有人,在该协议中并不享有权利,对租赁财产也未实际占有,同时结合环球公司与赵××、宋某某于同时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由“丙方”赔偿或新购系笔误,协议第五条中应为“如有丢失或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新购。”另外宋某某于2005年1月7日起诉王某某时所写的起诉状及其在(2005)济民二初字第X号卷宗中的陈述,也印证了三方当时的约定应为“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新购”,故环球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本案的诉讼中,环球公司作为原告要求行使撤销权被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不具备撤销的要件为由驳回,并不是否定该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明了,即该协议的条文除第五条“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外,都是“乙方”且上诉人在该协议中不是真正的合同相对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环球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宋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辩称:一、2000年12月31日宋某某(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环球公司(丙方)三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一审调查时,三方均无异议,证明该协议内容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根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三方均应依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环球公司上诉称环球公司(丙方)与赵××(甲方)、宋某某(乙方)签订的一份租赁协议与本协议内容相同,只是本协议的第五条中由于笔误而成为“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使甲方财产不受损失”不符合事实,该两份租赁合同的内容虽有相同之处,但不完全相同,也不是笔误而成为“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而是各协议中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环球宾馆已无人承租面临停业,环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找到王某某请求承租,起初,王某某担心不好管理,客源又少,环境条件差,几经出租都没经营到期,不愿意承租,经赵某某再三劝说,并答应如有丢失和损坏,由其公司赔偿或新购。所以本协议中的第五条才写成丙方即环球公司,王某某才签字,这是当时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笔误问题。且在环球公司与宋某某、王某某撤销权纠纷诉讼中,本院终审作出的(2006)济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环球公司要求撤销租赁协议书第五条“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内容的诉讼请求已予以驳回,现环球公司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主张该内容系笔误,显见理由不能成立。二、环球公司在本协议中是合同的相对人,享受有充分的权利。环球宾馆系环球公司的宾馆,该宾馆对外出租,环球公司在本租赁协议中是当然的一方主体是毫无疑问的,环球公司称其不是真正的合同相对人,显然不能成立。环球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每年要收取租赁费4万元,同时本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由乙方(王某某)负责改造煤气……承包期满后,乙、丙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做给丙方。”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单方违约者,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三万元整。因天灾和市场拆迁不能正常经营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解除合同,并合理分摊有关损失,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解除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者均为违约。”该协议充分证明,其称在该协议中不享受权利是不符合事实的。三、宋某某于2005年1月7日起诉王某某,是宋某某错误起诉,已经撤诉,并不能证明三方当时的约定为“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新购”,故环球公司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一、关于环球公司上诉所称的其与宋某某、王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中第五条所写内容“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或新购”是否系笔误的问题。环球公司上诉称其作为原告要求行使撤销权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不具备撤销的要件为由驳回,并不是否定该案的基本事实,但因该协议书签订时三方系自愿且均无异议,应视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真实有效,三方均应恪守履行;另环球公司与宋某某、赵××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是另一份独立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比照认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不存在笔误正确,环球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采纳。二、关于环球公司上诉所称的宋某某起诉王某某时所写的起诉状及其卷宗中的陈述能否印证三方当时的约定应为“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新购”问题。因起诉状与卷宗陈述只是宋某某的个人观点,且宋某某已经撤诉,以上陈述并不具有公信力,故环球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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