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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傅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时间:2005-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四初字第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略)人,住(略),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略)(B)。

委托代理人邓以超,广东香山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略)),男,X年X月X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人,住(略),美利坚合众国护照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巧娣,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傅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05年7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288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代理审判员陈庆莉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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