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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盗窃;赵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犯有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预谋后,到新密市xx镇xx村,趁夜深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卢xx洒水站外价值2790元的大1.5P格力空调、价值1953元的小1.5P空调主机盗走,销赃、分赃后挥霍。

2、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预谋后,到新密市xx镇xx煤矿,趁夜深无人之机,将矿上仓库外边价值801元的18米25平方黑皮三芯铜质电缆盗走,销赃、分赃后挥霍。

3、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伙同石热闹、黄某(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新密市xx镇xx村x,撬门入室,将被害人李xx石子厂价值960元的800斤废铁盗走,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开车将赃物连夜送到xx镇xx加油站附近的一废品收购站销赃。

4、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石热闹、郝道伟、余小广(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新密市xx镇xx村xx组,将被害人赵xx铝石井上价值960元的800斤废铁盗走,由郝xx销赃后分赃。

5、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石热闹、郝道伟、余小广预谋后,到新密市xx镇xx村xx组,将被害人郑xx石子厂价值720元的600斤道轨盗走,由郝xx销赃后分赃。

6、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伙同石热闹、郝道伟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xx镇xx村xx,撬门入室,将被害人郑xx老宅子中价值600元的500斤废铁盗走,由郝道伟销赃后分赃。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于同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洪某某于同年11月27日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6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784元,被告人洪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544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60元,被告人赵某某销赃1次,价值人民币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xx、诉讼代表人郑xx、李xx、赵xx、郑xx、郑xx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犯有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行为积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27日止。)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责令被告人郑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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