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谢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杨某某,均系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职员。
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以下简称南庄农行)为与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南海市南庄供销社(以下简称南庄供销社)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庄农行诉称:1997年至1998年间,原告向被告供销集团发放贷款37笔,合计5550万元。月利率均为7.92‰。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供销集团并未能依约还款,仅归还了其中的贷款本金110万元,余下的5540万元至今未还,并于1997年12月21日开始欠息,至2005年5月20日止,被告供销集团尚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440万元及利息(略).59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供销集团归还欠原告的贷款5440万元记利息(略).59元;被告南庄供销社对被告供销集团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供销集团、南庄供销社均未作答辩。
本院受理本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至2005年5月20日止,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贷款本金5440万元及利息(略)。5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同意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欠款清偿给原告;逾期不能清偿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社对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南海市南庄供销社未履行其相应义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略)元,由被告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南海市南庄供销社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由二被告径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安建须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赵静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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