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冯某某债权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58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在郑州市金水区聂庄X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聂庄近期需要拆迁,上诉人才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心愿中央花园X栋X单元;且郑州市金水区聂庄X号与心愿中央花园X栋X单元同属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依法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张某某向冯某某出具的两份餐饮服务结算单据而引起的债权纠纷。上诉人张某某已离开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在郑州市金水区的聂庄X号和心愿中央花园X栋X单元连续居住1年以上,因此,郑州市金水区应为张新贵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584-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吴孔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